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1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辰霖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竹東分院執行監護處分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辰霖犯如附表編號2、10、1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1、3至9、11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辰霖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6款,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戴辰霖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47號、93年度臺抗字第621號判決參照),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雖業經執行完畢,然附表編號3至12所示之罪既合於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仍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於民國107年3月至108年2月間,先後陸續犯3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9次竊盜罪,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類型、行為態樣及手段均相同,所侵害之法益均係個人財產及公共信用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犯罪時間等態樣;及受刑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併審酌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為整體非難評價,認為就如附表編號2、10、12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就如附表編號1、3至9、11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90日為適當,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胡家寧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行使偽造文書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有期徒刑2月拘役20日拘役20日編號3至9應執行拘役60日編號3至9應執行拘役60日犯罪日期107/10/19下午5時20分許107/10/19下午6時7分許107/03/16晚上8時30分許107/03/29晚上8時33分許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7659號107年度偵字第37659號107年度偵字第4925、5096、5868、6826號107年度偵字第4925、5096、5868、68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179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179號108年度易字第612號108年度易字第612號判決日期108/8/30108/8/30108/8/30108/8/30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179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179號108年度易字第612號108年度易字第612號確定日期108/10/01108/10/01108/10/01108/10/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備註編號1、2部分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243號(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3至10部分新竹地檢108年度執保字第203號(本刑尚未執行,刑前監護中,自109/03/01至110/02/28)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10日拘役15日拘役30日編號3至9應執行拘役60日編號3至9應執行拘役60日編號3至9應執行拘役60日編號3至9應執行拘役60日犯罪日期107/04/19下午1時52分許107/04/24下午6時許107/08/26晚上7時6分許107/10/15上午9時50分許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案號107年度偵字第4925、5096、5868、6826號107年度偵字第4925、5096、5868、6826號108年度偵字第3240、3604號108年度偵字第4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612號108年度易字第612號108年度易字第464號108年度訴字第283號判決日期108/8/30108/8/30108/8/30108/8/30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612號108年度易字第612號108年度易字第464號108年度訴字第283號確定日期108/10/01108/10/01108/10/01108/10/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備註編號3至10部分新竹地檢108年度執保字第203號(本刑尚未執行,刑前監護中,自109/03/01至110/02/28)編號9101112罪名竊盜行使偽造文書竊盜行使偽造文書宣告刑拘役50日有期徒刑2月拘役40日有期徒刑3月編號3至9應執行拘役60日犯罪日期108/02/09晚上6時44分許107/10/15上午11時20分許至11時48分許107/10/23下午3時15分許107/10/23下午3時44分許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案號108年度偵字第3240、3604號108年度偵字第439號107年度偵字第11273號107年度偵字第112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464號108年度訴字第283號108年度訴字第115號108年度訴字第115號判決日期108/8/30108/8/30108/11/29108/11/29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464號108年度訴字第283號108年度訴字第115號108年度訴字第115號確定日期108/10/01108/10/01108/12/30108/12/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備註編號3至10部分新竹地檢108年度執保字第203號(本刑尚未執行,刑前監護中,自109/03/01至110/02/28)編號11、12部分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63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