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8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沈巧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家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麗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