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4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498號債權人 蕭嘉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劉志明 、騰龍通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記名支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44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查本件債權人提出之系爭五紙支票其上記載受款人均為今冠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且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該支票暨其背面影本,未見受款人於支票上為背書轉讓,從而,債權人既非受款人,或經合法背書轉讓之執票人,則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