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訴字第11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2年度訴字第1145號原告 王俊傑
王怡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熊依翎 律師 李柏寬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蔣萬安 (市長)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 律師
參加人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邱福地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緣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擬定臺北市北投區立農段五小段374-1地號等4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計畫),經被告以民國112年6月28日府都新字第11260012903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原告為系爭計畫範圍內坐落臺北市北投區立農段五小段465地號土地共有人(持分各為80分之1),並為該土地上5063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2樓)之共有人(持分各為4分之1),不服原處分,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經查,本件撤銷訴訟之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則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因而受損害,故有使該公司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張瑜鳳法官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方信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