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53號聲請人 呂淑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1,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153號│├─┬─────────┬───────────┬────────┤│編│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號││││├─┼─────────┼───────────┼────────┤│1│呂淑慧│103年9月23日│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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