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8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8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8742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補正債權證明文件(本票原本8張),俾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簡茂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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