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3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2日以95年度訴字第1634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