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403號
原告 蕭詠升
訴訟代理人 田素糸
被告 吳志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116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28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