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9號原告 郭清吉 訴訟代理人 林新傑 律師被告東方帝景大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觀諸卷附原告所提出由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第二十二條載稱:「雙方若因本合約涉訟時,同意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既已合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依職權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