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9號原告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煥𤍤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敏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