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訴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伯年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伯年被訴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伯年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