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 鄧永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于維 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