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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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9188號債權人生命之泉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進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亞 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張進輝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 李亞芟 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號、187號)。
㈣提出債務人李亞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確認聲請之原因事實中記載「債務人 陳資潔 」擁有座落於
臺中市○○區○○路○○○號、187號之房屋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麗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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