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29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台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兼法定代理 黃和村 人被告黃和村被告 廖錦旌 被告 林沛霆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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