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9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曾仲鈺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明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叁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297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明良│自民國108年0│自民國108年0│年息4.69%│││583597││5月30日起│6月29日止││││元│├──────┼──────┼───────┤││││自民國108年0│自民國109年0│年息5.628%│││││6月30日起│3月29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4.69%│││││3月30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2972號)
(一)緣債務人王明良於民國(下同)107年0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0萬元整,借期至114年01月30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3.63機動計付(月調)。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05月3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583,5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五)證物名稱及件數:1.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乙份。2.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3.利率變動表乙份。4.戶籍謄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