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12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蕭如雅 債務人郭 明煥 債務人 林子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112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494元│林子琬、郭│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1.15%││││明煥│1月04日起│5月15日止│││││├──────┼──────┼──────┤││││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5月16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494元│林子琬、郭│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明煥│2月0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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