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巧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叁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