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41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4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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