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204號
原告 黃松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資深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原告所提被繼承人 林信南 之配偶即被告 祁林林 之戶籍謄本,其上記載有一子女在美國出生,請查明被繼承人林信南之繼承情況,並確認是否追加該子女為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