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4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瑋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移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9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