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49號原告 簡珮倚 被告 余真德 上列被告余真德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簡字第25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陳郁婷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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