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 吳明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沛綾 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96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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