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華秋 代理人 劉彥呈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件:
一、聲請人係於民國109年4月23日向本院聲請調解,請提出聲請前2年即107年4月至109年3月止之工作、收入情形,並說明如何計算此段期間之收入總額。
二、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工作收入(109年1月至5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資料,並說明109年1月至5月份之平均月薪為何。
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三、請說明必要支出欄位所列之勞、健保費用,是否有包括聲請人公司為聲請人代扣部分?
四、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五、請陳報聲請人自107年4月迄今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等?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六、請提出自107年4月起迄今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