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 范廖金枝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 律師被告 范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之最新房屋稅現值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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