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3、4之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1、3、4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3部分與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3部分與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妨害自由│懲治盜匪條例│恐嚇取財│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5年褫奪│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公權10年│││├──────┼────────┼────────┼────────┼────────┤│犯罪日期│80.12月中旬至│81.06.24至│80.09月間至80.11│90.11.10│││81.4.7│81.6.25│月中旬││├──────┼────────┼────────┼────────┼────────┤│偵查(自訴)│台中地檢81偵字第│台中地檢81偵字第│台中地檢81偵字第│台中地檢90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10314號│10314號│10314號│20832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2上訴字第52號│82上訴字第52號│82上訴字第52號│91年上訴字第1399││實│││││號││審├────┼────────┼────────┼────────┼────────┤││判決日期│82.05.31│82.05.31│82.05.31│91.10.22│├─┼────┼────────┼────────┼────────┼────────┤│確│法院│台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台中高分院││├────┼────────┼────────┼────────┼────────┤│定│案號│82年上訴字第52號│82年台上字第5775│82年台上字第5775│91年上訴字第1399│││││號│號│號││判├────┼────────┼────────┼────────┼────────┤││判決確定│82.05.31│82.10.29│82.10.29│91.10.22││決│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04條第1項│廢止前懲治盜匪條│刑法第346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例第2條第1項第9││││││款│││├──────┼────────┼────────┼────────┼────────┤│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款││款│款│├──────┼────────┼────────┼────────┼────────┤│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5月│不予減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拘役或罰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與編號2、3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