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第2、3號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載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第2、3號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殺人未遂│偽造文書│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89.02.03│89.04.14│89.02.0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9年偵字第│彰化地檢89年偵字第│彰化地檢89年偵字第││年度案號│1668、2520、3488號│1668、2520、3488號│1668、2520、3488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0年上訴字第1364號│90年上訴字第1364號│90年上訴字第1364號││││││││實├─────────┼──────────┼──────────┼──────────┤│審│判決日期│91.01.30│91.01.30│91.01.30│├─┼─────────┼──────────┼──────────┼──────────┤│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1年台上字第2349號│91年台上字第2349號│90年上訴字第136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1.04.25│91.04.25│91.01.30│├─┴─────────┼──────────┼──────────┼──────────┤│所犯法條│刑法第271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第277條第1項│││第1項│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予減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3罪為數罪併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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