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39號聲請人 殷允中 即恆祥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恆祥投資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恆祥投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選任聲請人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云云。
二、按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94條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恆祥投資有限公司為有限公司,故關於解散程序應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而無限公司關於清算完結後,其簿冊保管人係以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並無由法院指定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簿冊保管人,依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