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71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九十八年度婚字第七一四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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