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67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因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玖拾玖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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