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58號原告 吳夠 訴訟代理人 龔雙慶 被告 譚冬仔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被告高雄縣榮民服務處
主文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龔雙慶之訴訟代理人資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二、本件原告原委任龔雙慶為訴訟代理人,惟龔雙慶並非律師,雖經本院許可其為原告訴訟代理人,但龔雙慶訴之聲明 陳明 並不明確,顯見其欠缺法學專業能力,其應無承擔本件訴訟代理之專業能力,依上揭規定本院爰撤銷龔雙慶之訴訟代理人資格。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照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沈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