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繼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補字第58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繼承人 廖月美
一、上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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