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琮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琮仁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王琮仁前因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今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卷附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