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政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政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林政雄因賭博罪,經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判處主刑部分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主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附表:受刑人林政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賭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初某日│99.06.11││││-99.11.2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速偵│彰化地檢99年度選偵│││年度案號│字第2390號│字第168、190號││├─┬──────┼─────────┼─────────┼─────────┤││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2274號│99年度選上訴字第│││實│││2179號│││審├──────┼─────────┼─────────┼─────────┤││判決日期│99.12.27│100.04.28││├─┼──────┼─────────┼─────────┼─────────┤││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2274號│100年度台上字第│││決│││6993號│││├──────┼─────────┼─────────┼─────────┤││判決確定日期│100.04.27│100.12.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彰化地檢101年度執││││緩字第245號(彰化地│字第289號││││檢101年度執撤緩字│││││第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