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威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威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威豪因如附表所示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就所處主刑中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邱威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強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犯罪日期│97.9.25│98.12.10││├────────┼───────────┼───────────┼───────────┤│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28335號│98年度偵字第29349號││├─┬──────┼───────────┼───────────┼───────────┤││法院│臺灣高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382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57號│││實││││││審├──────┼───────────┼───────────┼───────────┤││判決日期│99.07.22│100.05.26││├─┼──────┼───────────┼───────────┼───────────┤││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090號│100年度台上訴字第4533│││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0.11.09│100.08.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備註│13666號(101年度執緝字│10635號(101年度偵緝字││││第840號,已發監執行)│第475號,囑託板檢接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