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16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淑卿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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