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64號債權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哲夫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因與債務人 林守港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陳述債務人為林守港,然請求之標的欄卻聲明債務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債務關係為何?請具狀更正釋明。
二、聲請狀附表請求利率之備註欄期限(105年8月25日至104年9月24日)似有誤,請具狀更正。
三、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7份。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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