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63號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黃玉垣 上列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因與債務人 陳光景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之請求標的欄之金額「新臺幣198萬3.248元」與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欄敘述之金額不符,請具狀釋明是否有減縮請求或為誤繕,請查明並更正,並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7份。
三、提出債務人陳光景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