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 黃豐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宜蓁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