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易字第168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何世全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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