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美麗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丑○○被告天○○被告丙○○被告庚○○被告E○○被告癸○○被告壬○○被告K○○被告F○○被告未○○被告G○○被告辛○○被告O○○被告P○○被告辰○○被告午○○被告子○○被告R○○被告L○○被告寅○○被告I○○被告地○○被告S○○被告戌○○被告巳○○被告己○○被告卯○○被告H○○被告T○○被告J○○被告丁○○被告乙○○被告亥○○被告申○○被告N○○被告戊○○被告宇○○被告黃○○被告B○○被告宙○○被告A○○被告U○○被告M○○被告C○○被告酉○○被告甲○○被告Q○○被告D○○被告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世文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