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部分署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被告 李東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廢棄物移除及回填等同土質所需費用為何。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