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64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美嬌
陳宏仁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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