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原告 李聰智 輔佐人 張莉莉 被告章順意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9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明有定文。本件被告章順意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9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