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簡上字第34號上訴人黃 昱誠 被上訴人 顏文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
1日本院虎尾簡易庭107年度虎簡字第1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上開規定於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查本件上訴理由僅空言指摘被上訴人於原審之主張為說謊云云,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證明其所述屬實,難信為真正。本院關於兩造於原審之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均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茲引用之。
三、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吳福森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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