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27號上訴人 張堂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益聯合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萬5,000元(162萬÷4=405,000),應繳裁判費為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該聲請應向受訴之第二審法院為之,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第二審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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