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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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1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秋萱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究以何本金數額,計算相對人應給付之利息?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