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73號聲請人 張偉琳 (即 張世芬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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