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24號債權人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文田 代理人 陳勝源 債務人 潘政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855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35計算之利息,另應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935,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87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