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9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藍聖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藍聖德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15日向聲請人申辦勞工紓困貸款借款新臺幣10萬元,本借款之借用期限定為3年,自110年6月22日起至113年6月22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2日平均攤還本息。
㈡、惟債務人自111年10月22日起未依約繳款,應自111年9月22日起算利息(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目前0.845%)加碼年率1%=1.845%計算),及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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