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88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胡梅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陸拾肆元部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